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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如何强化对审判执行权力的监督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号: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省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抓实监督专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常德两级纪委监委驻全市法院系统纪检监察组作为派出机构,深刻把握“派驻监督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本质定位,着力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紧盯审判执行权力运行开展监督,取得了工作实效。从近三年来全市法院系统违法违纪违规人员情况来看,因收受当事人钱款、吃请的占63.8%,因判决文书错情上网的占8.2%,因直接违反审判执行相关制度的占13.9%,因作为内设机构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的占5%,其它类占8.1%。去年一年,驻中院纪检组共处置问题线索36条,立案审查2件,给予党纪处分2人,诫勉谈话2人,批评教育8人,谈话提醒1人,廉政警示约谈基层法院党组1个;区县(市)法院被立案审查9件,被采取留置措施2人,给予党纪处分3人,政务处分2人,诫勉谈话3人。这些数据也侧面反映出,法院系统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加迫切,亟待加强。

一、主要问题

(一)从驻在部门现状来看:一是随机分案没有严格落实。有的法院落实“随机分案为主”要求不严,法官挑选案件或当事人挑选法官的现象没有完全杜绝,在立案环节就走了“旁门”。如,2017年,安乡县法院时任副院长胡杨斌,挑选了1件其妻弟的案件进行审理,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是独任法官恣意用权。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如,2018年,武陵区法院原副院长丁时作操办虚假诉讼,对抗组织调查,更改民事调解书签发稿,伪造合议庭评议笔录,被移送司法机关,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三是合议庭制度变形走样。合而不议,或者虽然是“议”了,但只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按照合议庭一致或多数意见制作起草裁判文书。四是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发挥不明显。各业务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召开,或者召开不及时,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没有落到实处,效果打了折扣。五是“四类案件”相关情况报告不及时。对于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疑难复杂的、系类案可能引发冲突的等“四类案件”,没有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导致监管不力。六是指定异地审判案件监督缺位,实时动态监督管理不够好。

(二)从监督实施情况来看:一是监督人员配备不够齐。从纪检监察组的人员配备来看,有的单位编制到位,人员没到位,全市区县(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均为综合派驻,且多数没有完全落编。二是监督重点盯得不够牢。从类别上看,围绕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决这些类别,立案、法官确定、庭审现场监督等事前、事中等重点环节,监督缺位,甚至出现监督盲区。三是监督招法运用不够活。分类别、分节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的有效手段,既没有可推行的样板,也没有深入的研究和摸索,围绕监督实效,工作按部就班多,推成出新少。在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有的案件庭审主要证据未质证,有的案件合议庭合而不议。四是监督力量融合不够紧。法院内部监察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督,外部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监督,以及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没有形成有效的整合、融合,有效地衔接,监督出现“真空”,为搞监督而监督,有上文没下文,有动作无实效,有过程无结果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存在。五是“两个责任”联动质量不够高。从驻在部门来看,有的党组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思想认识上不去,说得多、做得少,重业务、轻党建。有的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院庭长的责任压得不实,没有实现审判执行负面行为清单化管理;法官惩戒机制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不到位;有的法官法纪意识淡化,知法犯法,单位廉洁教育没有跟上;有的针对类案不同判,程序空转,影响司法公信力,等等。从纪检监察组来看,一体推进驻在单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缺乏系统思维,单打一多,综合施策少。

二、原因分析

(一)围绕监督对象的特点分析缺乏钻劲。针对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施监督的关系,具体细致的分析研究还不够,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程序,风险点研究还不够深入,导致专责监督 “事后”监督多,事中监督少。这方面,整个法院系统缺乏顶层设计、上下贯通。

(二)围绕监督力量的摆布整合缺乏巧劲。对于驻在单位党委、机关纪委力量,监察室、监察专干力量,没有根据其职责定位,合理区分任务,形成条块分明,责权清晰,深度融合的良好局面。对于区县纪委监委,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影响了重要信息互享共用的时效性。

(三)围绕监督方式的运用末端问效缺乏韧劲。习惯于常规监督动作,对于运用审判管理机制、大数据平台,借助司法智能化、信息化终端提供监督支撑,创新开展工作,坚持不够、推进不够。近两年常德市纪委监委开展“5+2”日常监督创新,驻法院派驻机构据此创新还有待结合法院行业特点,进一步深入和拓展。

(四)围绕审判执行权力运行内部监督缺乏狠劲。驻在单位落实清单化管理不细致,从源头上区分责任不清晰明了,导致对院庭长、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这一审判权力执行“链条”上的各个环节责任压得不够实。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不严格,整治力度不够大。

三、对策建议

(一)着力践行好“两个维护”抓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十九大精神,把落实“两个维护”,一以贯之到驻在法院和广大干警工作生活的全过程之中。一是要扭住中心组学习这个契机。尤其是要抓住主题教育常态化机制运行载体,把检视问题、检视不足融入教育全过程,切实把司法为民作风不实、担当劲头不足的问题找准,搞剖析、抓整改,以此带动整个集体司法为民服务意识。二是要盯住制度落实这个重点。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制度,切实加强班子、加强支部建设,使班子“头雁效应”更明显,党员第一身份意识更强烈,干部队伍“党味”更浓厚,集体更团结、更有战斗力。三是要抓住以案示纪这个关键。把最高院、省、市、县、四级法院系统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分析、通报,用身边人身边事搞警示、敲警钟,结合实际搞活廉洁教育,以案释德、释纪、释法,切实增强感染力说服力,增强法律敬畏感,坚守住法律信仰、法官良知和纪法底线,用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着力区分好“两个责任”抓履职。省高院田立文院长指出,从去年全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看,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更加倒逼“两个责任”落实落地。2019年8月15日,省高院通报的6起涉黑涉恶违纪违法案件,涉及5家单位、12名个人,其中我市汉寿县法院就有4人,市中院党组作为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者、内部监督者。派驻纪检组作为“监督的再监督”的实施者,都必须种好“责任田”。一是抓传导。派驻纪检组严格按照“三转”要求,聚焦纪检监察主阵地,紧紧围绕执纪问责主业,进一步强化驻在单位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切实从源头上厘清责任、明确责任、扛起责任。二是抓融合。严格落实中院与纪检组工作联系机制,在监督实施、参加会议、事项报告、文件阅审等方面,按规定、按程序沟通会商,从制度层面、落实层面讲秩序、融合好、见成效。三是抓跟进。对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挂账销号,尤其是对于可能出现的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形或苗头,迅速跟进,从实从细监督,从严从快处理,真正做到敢追责、真追责、严追责。

(三)着力把握好监督重点抓实效。当前,法院改革已将落实司法责任制当作一个重点,把已经确立的“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权”,落实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纪检监察组作为专责机构,监督的重点应紧随跟进,尤其要围绕审判执行权力运行责任制的调整这个重点,抓好重点监督。一是要深进去。纪检监察组及时组织学习省高院近期下发的《法官及辅助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试行),切实将监督对象的具体权责弄清楚、弄明白,做到人员区分清、职责任务清、工作序清、权限责任清。二是要实起来。采取推门听会、要求报备、列席庭审等方式,了解具体情况,实实在在围绕审判权力运行开展监督,尤其是要在随机分案、办案团队组建、独任法官文书签审、合议庭评议实施、专业法官会议组织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等重点环节,从程序上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切实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限制司法的恣意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要严上来。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在“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关于张坚违法违纪案警示教育上,督促抓落实,末端见效果,尤其围绕正在开展的工作,在法官打听案情、严禁法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方面,从严从细管控,加强数字台账管理,纳入惩戒管理办法,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治好“未病”。

(四)着力统筹好监督力量抓融合。今年以来,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并运行了“5+2”日常监督体系:政治生态评价画像监督、党内监督报告制度同级监督、做深做细谈心谈话前置监督、以案促改常态化靶向监督、延伸监督触角畅通末端监督,智慧监督云平台建设、优化日常监督环境十六条等,收到了良好效果。纪检组作为市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要把监督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结合实际运用有效的监督方式,首要的是要调摆好监督力量。一是本级力量要“放开”用。纪检组增强工作主动性,结合驻在单位实际情况编印日常监督工作手册,重点列明驻在单位基本情况、廉政防控风险点、监督方式方法、联系工作机制等情况,确保不论干部怎么调整,都能做到随时随地基本情况清、工作重点清、方式方法清;编印近几年典型案例宣传册,增强以案示纪效果。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处理问题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扎实履行本级职责。二是驻在部门力量要整合用。对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或省高院监察局交转的问题线索、反馈的相关情况,纪检组要全程跟进,在注重点上问题同时举一反三;监察室作为中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行使监察权限,根据工作实际主动与纪检组对接协调;纪检组注重加强与驻区(县市)法院纪检组的对接,以此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监察局面,实现资源共享、力量整合。三是“借助”力量要适时用。充分利用省高院司法巡查及巡查整改,离任审计、专项审计,本级审务督查契机,实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充分利用市本级、区县巡察时机,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加强协调,适时调整部署,将中院或区县法院纳入巡察范围,进行政治体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主动协调,加强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协同,通过实体和程序上来加强监管,维护司法公正。

(五)着力处理好“四对关系”抓全面。驻院纪检监察组在工作联系、执纪审查、日常监督和规范履职方面,需要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在市纪委监委对纪检组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方面,纪检组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清楚准确定位,作为市纪委的一部分,坚决接受其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市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强请示汇报,与相关内设室加强联系,确保工作顺畅。二是在驻省高院纪检组对中院纪检组的指导与监督关系方面,积极主动协调对接,掌握了解省高院相关信息尤其是纪检监察工作方面信息,同时主动接受其监督,形成工作往来的良性互动。三是在纪检组与驻在单位党组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始终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履行“一岗双责”,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强化“探头”作用,督促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政治保障。四是在纪检组对基层法院党组的指导与监督关系方面,严格按照工作办法,紧盯区(县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动态,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力求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一体化纵深推进,必要时可根据上级授权,处理相关问题线索,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作者系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中院党组成员易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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