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学思践悟>详细内容

学思践悟

做好谈话函询应讲求“防微杜渐”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9日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实践证明,谈话函询是落实好“四种形态”要求的极为有效的工作方法之一,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是为了防微杜渐,做好谈话函询工作也要讲求“防微杜渐”。

一、“防”就是要做到准确把握谈话函询条件,防止函询过滥

谈话函询作为“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手段和问题线索处置四类方式中重要方式之一,必须符合适用条件或规定。一是要明确情形、精准适用。根据监督执纪规则和中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工作中一种线索处置方式和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另一类是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根据规定,在实践中要把握好一项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且谈话、函询可以分别适用。二是要仔细甄别、深入分析。在线索处置过程中,承办的监督执纪部门首先要对问题线索进行严格筛选甄别,精准提出处置意见。是否实行谈话函询处置方式,要经过执纪监督会集体研判辨别,尤其是对多条多项反映同一人的问题线索,不能简单合并函询,要深入分析、细加研判,确定哪些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对有初核价值的问题线索,要按照要求进行初核,避免初核线索无意间泄露给被谈话函询对象。三是要充分准备、规范实施。在确定进行谈话函询后,若函询对象为下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监督执纪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得到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再实施谈话函询工作。谈话函询前,承办部门要为该问题线索“量身定做”谈话函询方案和工作预案,提前了解被函询对象的相关信息,选好谈话场所,并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要通过心贴心、实打实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干部的抵触情绪,令其时刻感受到组织严管厚爱的良苦用心。

二、“微”就是要做到查微探疑,严把函询说明材料质量关

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全面,是检验谈话函询效果的重要基础。对反映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怀和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一方面,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不仅要及时督促被函询对象及时上交说明材料,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还必须对被函询人的函询说明材料严格把关、签字背书,坚决维护好监督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谈话函询工作承办部门对函询回复材料要仔细甄别、认真分析、准确判断。既要查看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是否已签字背书,也要查看被函询对象是否严格对照所列问题作出说明;既要对函询回复材料的针对性、程序性及时效性进行研判,也要注意对整个函询内容回复的完整性进行研判。若被函询对象未按要求进行说明,应当再次函询,直至被函询对象全面、详细、清楚地说明相关问题,防止把问题谈没了,把线索询丢了。

三、“杜”就是要认真做好抽查核实工作,坚决杜绝一函了之

为避免谈话函询走过场,单纯成为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谈话函询绝不能“一谈即了”“一函了之”。一是要严格分类处置。针对函询了解的情况,应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处理。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函询人时刻紧绷纪律之弦,让函询谈话成为一次好的纪律教育。对问题轻微,不需要纪律处分的,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对该问题进一步调查,查清查透,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注重证据材料。无论是监督执纪,还是审查调查,都必须强化证据意识。被函询人是否如实说明问题,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照单全收。对于问题指向性强,但回复却避重就轻、刻意回避、笼统含糊、疑点诸多的,必须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不充足的问题可进行补充核查,及时转入初核甚至立案程序,防止可疑线索以谈话函询方式简单了结。三是要定时抽查回访。谈话函询工作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特别注意防止被函询人产生“函询是走形式、走过场、组织没有掌握自己的问题、也查不出什么问题”的想法。即使已经作出处置意见,也不能将函询回复材料简单存档了事。可借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办法,一个季度或半年根据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回访,对边询边犯或经查证未作如实说明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发挥好谈话函询的震慑作用。

四、“渐”就是不能就事论事,要注意挽救干部于“渐行渐远”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方针,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必须把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基本方针贯穿工作始终,以帮助同志为出发点和目的,督促谈话函询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是要注意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干部要改变过去板着面孔谈话的方法,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看干部,要变谈话为谈心,把话说到心坎上,使干部更愿意开诚布公、敞开心扉,向组织说明情况,尽快解决问题,达到提醒、警示、震慑的效果。二是要及时澄清是非。对问题反映不实,函询回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注意发挥好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既要通过政务短信、电话等形式与被函询人沟通反馈结果,也要向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在及时还原事实、澄清是非,还干部一个清白,让干部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要完善配套制度。要不断完善民主生活会说明情况、廉政档案等配套制度,在增强实效上多下功夫。谈话函询结束后,要督促被函询人在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况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的结果运用,进一步引导干部正确对待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真正挽救干部于“渐行渐远”。(作者系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杨旭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