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详细内容

党纪政务处分

桃源县4名党员干部违纪受处分

来源:桃源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桃源县对4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作出处分决定,刘敏、刘兴岩违纪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陈其华违纪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商新鹤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1、桃源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敏违纪: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2013年至2015年间,桃源县架桥镇敬老院、财政所分别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假打卡及通过村(居)过账等方式先后套取、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85.75万元。刘敏作为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原县社会救助局局长)期间,对下拨资金监管不力,导致架桥镇政府、镇敬老院套取挪用社会救助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经中共桃源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桃源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兴岩违纪: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2013年至2015年间,桃源县架桥镇敬老院、财政所分别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假打卡及通过村(居)过账等方式先后套取、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85.75万元。刘兴岩作为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对架桥镇挪用民政资金的问题失察,造成不良影响,工作失职,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经中共桃源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兴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桃源县民政局副科级干部陈其华违纪: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2013年至2015年间,桃源县民政局副科级干部、基政股原股长陈其华,在其丈夫廖某任架桥镇敬老院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多次为架桥镇敬老院争取相关民政资金,廖某采取开收据不入账方式先后套取民政资金18万元违规使用,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陈其华工作失职。经中共桃源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其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桃源县三阳港镇党委副书记商新鹤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经查,商新鹤在担任桃源县架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民政资金发放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发放民政救助资金4.1万元;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架桥镇敬老院、财政所套取民政专项资金85.75万元挪做他用,商新鹤系主要领导责任者;伙同他人套取民政专项资金5.3万元归个人使用;在接受调查期间与他人串通对抗组织审查。商新鹤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经中共桃源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桃源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商新鹤开除党籍处分,工资按科员确定。


  •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