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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处分

澧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戴宏生等3人被开除党籍

来源:市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4日 浏览次数: 字号:
本网讯(记者  尹红  通讯员  郑晓营)9月3日,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澧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戴宏生,澧县交通局原局长、县政府副调研员韩先贵,常德市地税局副处级干部、澧县地税局原局长、党组原书记彭培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戴宏生在担任澧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期间,戴及其妻子以参与新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澧化工”)车辆委托经营名义,从湖南新澧化工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经集体研究,挪用住房公积金给私营企业新澧化工使用。韩先贵在任澧县交通局局长,兼任澧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在时任澧县县长燕中炎的签字同意下,挪用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巨额公款,通过银行质押,为新澧化工贷款经营使用;韩本人则以参与新澧化工车辆委托经营名义,从湖南新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彭培祖在担任澧县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私营企业新澧化工谋利,并以参与新澧化工车辆委托经营名义,从湖南新澧化工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同时,直接收受新澧化工巨额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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