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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预防腐败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区县(市)委,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1.各级各部门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认真抓好《规定》贯彻执行。

2.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的录用、晋升、薪酬、开展的金融活动、承揽的金融业务及就业变动情况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承担相应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执行《规定》情况作为党内监督报告的内容向上级纪委报告。

4.各级各部门在2017年8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2017年3月1日以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通过承揽金融业务获取相关酬薪、奖励或者其他私利情况的专项清查,对违规行为按照《规定》的第十一条处理,并将专项清查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中共常德市纪委

常德市监察局

2017年7月26日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湘办发〔2017〕3号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活动是指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存款、贷款、票据、债券、股票、信托、理财、基金、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薪酬、奖励、费用等方面谋取私利。

第五条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

第七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

第八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金融活动,能采取竞争性方式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重大金融活动应当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涉密的重大金融活动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得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金融活动集体决策。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的录用、晋升及就业变动情况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如实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国资监管、人民银行以及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性资金以及投融资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省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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