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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

怎可因监管缺位养肥贪腐“硕鼠”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3日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通报的一起追究“一岗双责”的典型案例,在该区引起强烈反响。余杭区东湖街道小林村原出纳俞金多为填补赌博漏洞,长期、持续套取村级集体资金519万余元,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时被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还有7名街道和小林村相关责任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月7日)

俞金多作为村级出纳,竟在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里套取高达519万余元的村级集体资金用于赌博,这当然有个人纪律观念淡漠、欲壑难填的原因,但在相关财政报账制度约束下,在村主任,书记的监督下,俞金多究竟有何通天本领,能将集体资金作为“自留地”,长期多次违纪而不被发现?是俞金多作案手段高明?是没有相关的监督规定,让俞金多有机可趁?都不是,真正原因在于该村监管缺位,监督沦为摆设。

监管缺位,源于责任意识的缺失。面对调查,村支书,书记的言谈中一再出现“信任”二字,因为信任便将监督职责抛之脑后,以信任代替监管,使得该村从印签分离规定到审批制度,从报账制度到对账单制度,从盘库制度到审计整改落实,各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都未能落实,监管缺位,流于形式,为“养肥硕鼠”提供了优厚条件,致使村级集体资金受到严重侵害。最终的下场便是失信于民。“有权必有责。”作为党员干部,其失职失责往往不仅祸及自身,还会侵犯群众利益,甚至危及国家利益,就更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守好自己的“责任田”,做到自我监督抓到位,监督职权落到点,监督责任不松懈。

面对监管缺位,需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该案中,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因其监管缺位,未能及时发现俞金多的违法违纪行为,那么面对村书记,主任的监管缺位问题,相关的监督人员又是否尽到相关职责?俞金多并不是个例,在反腐路上曾出现过多起长期违纪,多次违纪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第一层监管者未能落实监管职责,而对于监管者的监管也未能落到实处,层层监管,层层失守,致使贪腐官员从开始的小贪小腐到尝到甜头后的肆无忌惮,从开始的害怕监管者追究责任,到视监管者如无物,养成贪腐惯性,滑向贪腐深渊。

面对监管缺位,需扎牢制度的笼子。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为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在新形式下,仅仅依靠某一单一主体的监督显然已经无法很好的达成监督目的,俞金多迟迟未能现形,是作为监督主体的村书记,村主任的监督缺位,但也在于制度保障不严,未能充分的发挥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未形成多主体,全方位的监督常态。“权力失去监督是祸害,私欲失去控制是灾难。”只有形成监督合力,扎牢制度笼子,才能保证少出问题,不出问题,才能保证权力得到依法依规的行使,才能扫除监督死角,让腐败无容身之处,让贪腐硕鼠无处遁形。(桃源县纪委监委 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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