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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

履职故事丨挨了处分的干部,咋还点赞纪检组

来源:廉洁常德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号:

“真没想到,你们派驻纪检组要管这么多单位,办理案件一点也不马虎,我诚恳接受组织的处理,以后一定好好工作。”日前,县直某单位召开的警示教育会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黄某一脸感慨。

挨了处分,咋还点赞办案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事情还得从半年前的一桩案件说起。

收到卷宗

3月上旬,县纪委监委派驻工信局纪检监察组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县直某单位公职人员黄某酒驾案卷宗。

“公职人员黄某因酒驾被县交警大队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某2019年1月3日16点50分因酒驾被交警大队处罚,黄某可能存在涉嫌酒驾、工作时间午餐饮酒、脱岗三个违纪问题。”纪检监察组几个同事讨论着这个案情。

“作风建设抓得这么紧,竟敢午餐饮酒?!”一向以坚持原则著称的副组长皮雳函有些不解,“如果真是顶风违纪,一定严肃处理。”

“等等,黄某的酒精测试时间怎么是1月3日18点39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时间不一致,相差几个小时。”在仔细翻阅卷宗时,办事细腻的组长孙金莲发现端倪。

“真的?!16点50分,是工作时间,18点39分,是下班时间。失之毫厘,可能谬以千里啊!”纪检监察组的同事感觉事情有些蹊跷,有些“严重”。

还原真相

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还原事情来龙去脉。孙金莲与皮雳函连续几天展开深入的调查,先后走访黄某用餐的饭店,与其共餐的朋友及对当天所在单位指纹打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最终确认黄某下午没有提前下班的事实。

通过交警大队民警提供的记录仪显示,黄某的酒精测试时间是1月3日18点39分,工作人员现场处罚时已是18点50分,罚单写为下午6点50分,第二天工作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时,“笔误”为16点50分。

以案为鉴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黄某非常配合,认错积极,在单位警示教育大会上主动作出深刻检讨,告诫同事吸取教训,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不让自己的悲剧重演。

针对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的“笔误”, 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接到派驻县工信局纪检监察组的情况抄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强调责任心的重要性,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行政处罚书制作及注意事项,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我们纪委监委办案子务必认真,看似不起眼的细节才是决定办案质量的关键。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只是行政处罚机关站在他们立场上做出的处罚,但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更广更严,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不要以案审案,一定要仔细分析涉嫌违纪的风险点,多调查多核实,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处理完这件事后,皮雳函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写下这段话。(澧县纪委监委 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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