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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
    2018-07-10
  •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
    2018-07-10
  •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规...
    2018-07-10
  •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2018-07-10
  •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
    2018-07-10
  •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
    2018-07-10
  •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
    2018-07-10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2018-07-10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
    2018-07-10
  •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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