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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

来源:三湘风纪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者涉案款物。

二、不准私存、私看、私带以及篡改、擅自销毁涉案资料。

三、不准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涉案人员。

四、不准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

五、不准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

六、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七、不准瞒报他人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威逼利诱的行为。

八、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单位党政负责人。

九、不准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

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巡视巡察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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