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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严格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企业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1.不认真落实治理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的,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2.对确定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协调事项,办理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落实到位的;

  3.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发生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问题,企业(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公安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在事发后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

  4.发生群体性阻工挠工事件,严重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区县(市)、“四区”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置的;

  5.对损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项目建设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封门堵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处置不力、惩处不到位的;

  6.支持、怂恿、默许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封门堵路等违法行为发生的;

  7.对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协调,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发生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问题,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政府、优化办及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9.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对企业(项目)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10.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落实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有关规定,推诿扯皮,延长审批时限的;

  11.对企业和在建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12.其他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的过错行为。

  二、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公开道歉;(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七)免职;(八)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3.经督查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4.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五、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1.单位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年度综合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岗;

  2.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含)以上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岗;

  3.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4.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因发生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免职;

  5.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六、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七、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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